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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关于调整江西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项目的通知》的通知
   时间:2012-05-04 08:57:24.453    
 
   
赣建招标[2012]11号
 
关于在全省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贯彻执行《关于调整江西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
项目的通知》的通知
 
各设区市招标办、有形建筑市场,省冶金、农垦、南昌铁路建管站(办),南昌高新(经济)开发区招标办:
根据《关于调整江西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项目的通知》(赣建价[2012]3号,以下简称《通知》)的规定,取消我省建设工程现行费用定额项目中的上级(行业)管理费。全省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应严格执行,现将全面贯彻执行《通知》的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招投标项目已缴纳上级(行业)管理费的工程,按《通知》中的规定执行。
二、已开标的工程项目,中标单位尚未缴纳上级(行业)管理费的,招投标单位应在签订《施工合同》时扣除此部分费用,并在《施工合同》中予以明确;已签订《施工合同》的,招投标单位可签订《补充协议》,并在《补充协议》中予以明确。
三、尚未开标的工程项目,招标人应在招标控制价中扣除上级(行业)管理费,并将工程量清单中的上级(行业)管理费项目予以删除,同时下发招标答疑告知所有投标单位。如时间紧迫,可按本《通知》第二条执行。本文下发之日前,已办理招标告知的招标项目,评标时,评标专家不得以是否计算上级(行业)管理费作为废标条款,但招标文件有明确规定的除外。
四、自本文下发之日起,所有办理招标告知的项目,其招标工程项目在编制招标控制价、投标报价时,不再计取上级(行业)管理费。招标人下发的工程量清单中也不得再列上级(行业)管理费项目。
专此通知
附件:关于调整江西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项目的通知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二○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
 
 
 
 
 
 
主题词:招标投标  费用定额   调整  通知
 抄报:王建平副厅长
 抄送:省造价局,省属招标代理、施工企业
江西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   2012年4月24印发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      共印80份
 
附件:  
 
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
  赣建价 [2012] 3

关于调整江西省建设工程费用
定额项目的通知
 
各设区市建设局(建委)、城管局(委)、园林局、房管局,省直有关部门:
  根据《江西省财政厅 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取消20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》(赣财综[2012]5号)关于取消建筑行业上级管理费的规定,决定取消我省建设工程现行费用定额中的上级(行业)管理费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  一、自2012年2月1日起,工程建设项目在编制招标控制价、投标报价、概预算、结算时不再计取上级(行业)管理费。
  二、本文下发之前已缴纳上级(行业)管理费的工程,结算时按缴纳金额(凭江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)计入工程造价。
 
  二○一二年四月五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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